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劉廣仁、陳坤言
- 原告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蔡陳保枝、樹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億壹仟柒佰玖拾捌萬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廣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陳保枝 樹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億壹仟柒佰玖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肆拾玖萬柒仟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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