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戴利玲、透明實業有限公司、林志龍、毓翎行銷有限公司、吳育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戴利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透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毓翎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育菱 一、債務人透明實業有限公司、吳育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透明實業有限公司、吳育菱、毓翎行銷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