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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8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8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七世代數位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孫柏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5887號)
    緣相對人七世代數位有限公司前邀同孫柏瑄為連帶保證人與
    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1日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
    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元,借款期間為110年11月3日起至115年11月3日止(
    證二),利率自111年7月1日起,改按貴行貸款定儲指數加
    年利率1.2%計算,利率依年利率2.54%計算(依定儲指數加
    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34%,證三),依前揭
    契約一般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
    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詎相對人七世代數位有限公司竟於111年8月3日起即未
    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945,646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
    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
    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鑒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乙份。二、動用
    申請書影本乙份。三、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表。四、放款
    帳卡明細乙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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