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馬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晢豪、海灣有限公司、XAYYAVONG SAKHONE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9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馬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晢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XAYYAVONG SAKHONE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