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02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創亦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于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艾席爾醫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支付命令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艾席爾醫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蓋有聲請人創亦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于婷」印文之聲請狀,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2月2日送達聲請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