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創亦行銷有限公司、洪于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亦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于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艾席爾醫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及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支付命令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艾席爾醫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蓋有聲請人創亦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于婷」印文之聲請狀,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2月2 日送達聲請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