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周秉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秉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超橘白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1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