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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楚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俊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108年11月委託多元商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多元商公司)投資泰皇璽公司之股權並交付新臺幣1,000,000元,惟多元商公司並未順利完成投資卻遲未退款,故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林俊洲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之聲請狀內容及所提之釋明文件皆表明聲請人係委託多元商公司投資並交付其款項,故本院於111年2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其對相對人林俊洲請求之依據為何,該裁定於同年2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應負返還投資款項之責,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俊洲核發支付命令,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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