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王成發、鄭毓文
- 當事人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萬泰聯運股份有限公司、童淞茗、應向債權人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童淞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萬泰聯運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參佰壹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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