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雅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定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嘉豪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係指說明聲請人因何事實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並應提出相關依據供法院為形式審查。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王嘉豪於民國108年3月間委託聲請人提供室內裝修服務並成立承攬契約,惟工程完工後相對人僅支付部分價金,其餘工程款遲未給付,故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王嘉豪核發支付命令。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觀之,本院無從認定對話之相對人為何人,是本院於111年2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委託聲請人施作裝修工程之釋明資料,該裁定於同年2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難認聲請人對相對人有上開債權存在,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則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