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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歐定周

  • 當事人
    雅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雅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定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嘉豪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係 指說明聲請人因何事實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並應提出相關依據供法院為形式審查。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王嘉豪於民國108年3月間委託聲請人提供室內裝修服務並成立承攬契約,惟工程完工後相對人僅支付部分價金,其餘工程款遲未給付,故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王嘉豪核發支付命令。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觀之,本院無從認定對話之相對人為何人,是本院於111年2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委託聲請 人施作裝修工程之釋明資料,該裁定於同年2月17日送達聲 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難認聲請人對相對人有上開債權存在,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則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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