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9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9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慧姝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張家禎
- 即債務人
- 品固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有芯有限公司
- 上列品固好有限公司、有芯有限公司共同
- 法定代理人 周品妤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周品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玖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