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井琪、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奇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奇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貳仟零柒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相對人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於西元(下同)2014/11/11起,申請使用聲請人之主機代管服務,此有用戶申請書影本可稽。詎料相對人未依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電信服務費用,合計積欠電信等服務費用共計新臺幣$592070元整,經聲請人數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