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台灣富利業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正同、同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詠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富利業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同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詠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