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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
    盧彥旭(原名:盧雍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盧彥旭(原名盧雍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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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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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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