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漢中大廈管理委員會、周國雄、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6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漢中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國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逸軒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業經臺北市政府核准,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為吳逸軒律師,經本院一一○年度司司字第二五六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核備在案,是應以吳逸軒律師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