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鄭博瀚、興立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悅芬、洪月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7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博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興立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悅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月娥 周佳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壹佰元,及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柒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