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7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71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鄭博瀚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興立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悅芬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洪月娥
周佳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壹佰元,及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柒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