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為實、曾語蘋、楊舒晴即尚品佳藝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9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為實 代 理 人 曾語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舒晴即尚品佳藝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六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