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勇成物流有限公司、王立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勇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立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喜富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未蓋用大、小章,請重新具狀陳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