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1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玉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1年12月13日聲請狀所附附表關於編號2之支票號碼欄號碼有誤,且利息起算日欄之日期不得早於各支票之退票日,請具狀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1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1年12月13日聲請狀所附附表關於編號2之支票號碼欄號碼有誤,且利息起算日欄之日期不得早於各支票之退票日,請具狀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