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紀玉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1年12月13日聲請狀所附附表關於編號2之支票號碼欄號碼有誤,且利息起算日欄之日期不得早於各支票之退票日,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