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章素琳即大融容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章素琳即大融容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米花艸果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明文可參。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 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米花艸果有限公司於民國111 年8月邀請聲請人所屬藝人至2022臺灣文博會臺東展區活動 演唱,詎未依約支付演出酬勞暨住宿補助費用,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經查,聲請人111年12月15日民事 聲請支付命令狀僅提出與名稱「糀都黃郁婷」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未據提出相關契約書、收據、領據等原因事實文件釋明其與相對人米花艸果有限公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於同年12月19日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提出足資釋明 系爭原因事實之相關文件,該裁定於同年12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未盡釋明義務,聲請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