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方俊強
- 原告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卓璟汶
- 被告陳翰霖即努逗(台南夏林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5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強 代 理 人 卓璟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翰霖即努逗(台南夏林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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