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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林書玄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華廷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世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嚴世蓉

趙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參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捌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柒仟伍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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