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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成鼎電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思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馥園飲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馥園飲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未提出請求之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有命聲請人補正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月22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屯派出所,並於111年2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應認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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