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1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10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鄭祖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豐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叡瀚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盧叡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450,00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2 新臺幣450,00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