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次按,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公司法第8條第1項及第108條第1項亦有明文。蓋公司法定代理人係代表公司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聲請人於非訟事件如以無法定代理人之公司為相對人,因無人可代表公司受領文書及為法律行為,即屬聲請要件之欠缺,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法院即應駁回聲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有限公司積欠電信費未繳納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田金益業於民國109年9月1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且依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並無其他董事,是相對人形式上已無法定代理人可代表公司。經本院於111年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7日內陳報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 理人或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該裁定於同年2月23日送達,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核屬聲請要件之欠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