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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3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王舒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安嘉資訊系統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士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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