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王舒薇、安嘉資訊系統有限公司、林士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王舒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嘉資訊系統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士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