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夙婷、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游景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夙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景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本金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五,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