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謝明達、汪庭宇
- 原告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 被告施睿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肆佰捌拾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睿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汪庭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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