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黃朝嘉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正偉
- 被告鼎豐木業有限公司法人、黃朝嘉、劉慧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陸仟參佰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正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朝嘉 劉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陸仟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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