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辛淑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辛淑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華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賴怡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以賴怡宏為債務人之原因事實文件。(因聲請人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聲請狀、同年3月15日補正狀之原 因事實文件相對人均非賴怡宏個人,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釋明對華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以年息6%計算之遲延利息之依據(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