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44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辛淑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怡宏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瑞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華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賴怡宏核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賴怡宏僅為瑞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及華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債務人。而聲請人亦未提出相對人賴怡宏借款之釋明文件,致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賴怡宏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賴怡宏核發支付命令,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