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辛淑寬、瑞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賴怡宏、華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辛淑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賴怡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瑞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業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瑞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選任賴怡宏為清算人,是應以賴怡宏為相對人瑞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