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中環股份有限公司、翁明顯、富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劉黃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黃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億玖仟肆佰貳拾柒萬肆仟捌佰捌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