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偉碁有限公司、李偉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向邑數位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返還開發費用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唯一董事兼法定代理人林楚業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因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得行使代理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選任特別代理人, 經本院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 人,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