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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偉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向邑數位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應返還開發費用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唯一董事兼法定代理人林楚業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因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得行使代理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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