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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9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呂瑋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符駿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造旅人文創事業有限公司與符駿顯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一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聲請人成立防疫門等產品買賣契約,就防疫門部分約定價金為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元,惟相對人就前開貨款僅支付部分款項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尚餘新臺幣捌萬捌仟元未給付。然依聲請人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觀之,對話之相對人為符駿顯,而非「造旅人文創事業有限公司」,是本院於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對相對人造旅人文創事業有限公司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該裁定於同年三月九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難認聲請人對相對人造旅人文創事業有限公司有上開債權存在,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則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造旅人文創事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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