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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7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勇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零壹萬貳仟貳佰參拾參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提出之票號BD027069、CI0000000支票二紙,提示日分別為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同年十二月二日,聲請人就上開二紙支票請求早於前開提示日之遲延利息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2871號   編 號 支票號碼 請求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期 提示日即 利息起算日 請求利息 (年息百分之) 1 CI0000000 5,044,419元 108年10月8日 108年10月8日 6 2 BD0000000 6,033,896元 108年10月20日 108年10月21日 6 3 CI0000000 966,959元 108年11月30日 108年12月2日 6 4 CI0000000 966,959元 108年12月31日 108年12月31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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