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勇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洪瑞彰、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潘士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8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勇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司促字第二八七一號支付命令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2日聲請對相對人啟赫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11年3月16日裁定准許。嗣據相對人陳報業經本院110年度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宣告 破產,經本院查核屬實,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及民事裁定附卷可稽,則依破產法第98條及第99條規定,聲請人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是本院於111年3月1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另為適當之處分,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