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旺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朱武隆、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鍾克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旺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武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一、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另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鍾克信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鍾克信簽發支票票號EJ0000000、EJ0000000、EJ0000000、EJ0000000、EJ0000000 ,金額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該五紙支票因相對人鍾克信戶頭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戶)遭退票,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鍾克信業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遭通緝,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資料在卷可 稽。是相對人鍾克信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鍾克信發支付命令,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債權人對第四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