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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0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旺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武隆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一、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另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鍾克信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鍾克信簽發支票票號EJ0000000、EJ0000000、EJ0000000、EJ0000000、EJ0000000,金額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該五紙支票因相對人鍾克信戶頭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戶)遭退票,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鍾克信業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遭通緝,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資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鍾克信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鍾克信發支付命令,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債權人對第四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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