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租用聲請人電信設備,因積欠電信費,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效力,而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祝嘉輝已於民國109年2月5日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稽,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須向國外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南山高進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