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浩源
- 代理人
- 陳泓孝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劉崇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借貸既無利息之約定,債權人僅得請求遲延利息,亦即本件債權人請求逾法定利率年息5 ﹪部分,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