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徐浩源、陳泓孝、劉崇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浩源 代 理 人 陳泓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崇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借貸既無利息之約定,債權人僅得請求遲延利息,亦即本件債權人請求逾法定利率年息5 ﹪部分,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