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鍾榮昌、廖若秀(原名:廖惠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榮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若秀(原名廖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參佰肆拾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參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