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徐大壽、松沛企業有限公司、林東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大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松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按「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就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萬元,請求年息百分之十六之利息,其利息之請求,並未提出足資釋明文件,故應依法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另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本件債權人就請求新臺幣肆拾伍萬元部分,該金額之請求,非票據關係所生,故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而聲請人請求年息百分之十六利息部分,並未提出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故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三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