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10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孫稼豫(原名孫家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維成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提出之花旗銀行「花旗滿福貸」交易確認函之借款人及晶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產品購買證明之客戶姓名均為孫稼豫,而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0000元及新臺幣25500元之釋明文件,另聲請人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無從得知對話之對象,亦無從釋明相對人有向聲請人借款及借款金額若干之事實)。
二、陳報聲請人請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是否總計為新臺幣31081元,另請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是否總計為新臺幣6248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