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賴金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金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相對人請求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為何?若無,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