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李衍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衍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牛蕃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訴訟標的金額89300元與狀載請求金額不一致,陳明正確 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