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陳浚菘、維果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5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浚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維果設計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懷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