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百歐強幹細胞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隆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百歐強幹細胞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隆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公司董事長李冠霖業於一百一十年九月十日死亡,尚未推選新任董事長,然依上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故本件應以相對人公司之另一董事黃隆豐為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96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