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財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百歐強幹細胞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隆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公司董事長李冠霖業於一百一十年九月十日死亡,尚未推選新任董事長,然依上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故本件應以相對人公司之另一董事黃隆豐為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1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4,96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