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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邸柏瑋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馬子珺
  • 被告
    裕邸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8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馬子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裕邸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邸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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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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