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雨安時尚有限公司、顏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雨安時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雨安時尚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業經臺北市政府110年1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11045499100號函核准在案,依法應行清 算程序,而相對人雨安時尚有限公司經股東決議選任顏璵為清算人,是應以顏璵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00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