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林政豐、異角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林子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異角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子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參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