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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政豐異角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林子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異角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子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參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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