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千群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瀚文、瀚崴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貞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千群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瀚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瀚崴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拾伍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